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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六节: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2745 次  日期:2008-07-06 16: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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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受益;②他方受损;③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白始不存在

这是指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这种情形又称为非债清偿。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②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这种情形应视为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③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这种情形应视为赠与。④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不法原因既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违反公序良俗。此种情形下交付的财产应当由国家收缴。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如债权人以受偿的目的将债务清偿的收据交付债务人,而其后债务人并未清偿债务。

(3)给付的目的事后不存在

如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定金,而其后该合同被确定为无效。

2.基于其他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此类不当得利主要有:①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此种情形也可能构成侵权;②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④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⑤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发生添附时一方取得所有权,要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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