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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天水师范学院   阅读:1914 次  日期:2015-06-01 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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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天水师范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天水师范学院,英文校名“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9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地址: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甘肃省天水市,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天水师范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不委托任何个人代理和中介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综合、语文、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极差。

第二十条 征集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录取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录取时(戏剧影视文学、运动训练专业除外),文化课分数按照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划线标准执行,在文化课上线的前提下,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录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专业课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时,在考生统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和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分项目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及其它非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或登录我校校园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 奖励 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

(严格按省发改委文件表述收费类型)

学校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学费标准: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4400元/人·学年,外语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500元/人·学年,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4000元/人·学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700—1150元/人·学年。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措施,奖励激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超过60%;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20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40%以上。

学校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以及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资助,帮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入校后第一学期期末,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和《天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贯彻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视野开阔,知识面广,具有深厚专业基础和较高理论素养,初步具备本学科学术研究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实施了本科教育拔尖培养项目。目前已在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小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体育教育等10个教师教育类专业开设“创新人才培养班”,学生进校后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创新人才培养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选拔进入“创新人才培养班”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政编码:741001

联系部门: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8350098(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tsnc.edu.cn

E-mail:zhaosk@mail.tsnc.edu.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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