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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来源: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阅读:888 次  日期:2015-05-13 17: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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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成立于2000年,是2004年经教育部第一批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经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名称: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部委代码:13511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68号

邮政编码:730101

学院网址:www.lzlqc.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5271634、5271600(兼传真)

E-mail:lqxyzb@163.com

第四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董事长、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路、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进行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120%。

第十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录取未填报我院志愿且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 “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在填报专业内依据专业志愿级差进行调整。原则上志愿级差为3分,专业级差为1分。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我院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条 英语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的学生;会计类专业、理工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 文理科类9800元/人·学年;

工科类11000元/人·学年;

艺术设计科类120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

4人间:1350元/人·学年

6人间:1100元/人·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分为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学金金额200-8000元/年不等,奖金面30%以上。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被我院录取的地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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